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精彩6篇)

时间:2017-09-06 05:39:2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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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篇一

矛盾纠纷在社会生活中时常发生,如果不及时有效地解决,就会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依法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群众享有一定的合法权益,如财产权、人身权等。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这些权益可能会受到侵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的出现,使得人民群众有了一个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途径。例如,当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受到侵犯时,他们可以通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促进了社会和谐。矛盾纠纷是社会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可能会引发更大的矛盾和冲突,甚至危害社会稳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的建立,使得社会矛盾得到了及时的排查和解决。通过调查研究,相关部门可以了解矛盾的实质和根源,进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化解矛盾,达到社会和谐的目标。例如,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土地征用问题,这就容易引发矛盾纠纷。通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相关部门可以及时派员进行调查,了解各方利益诉求,从而制定出符合公平正义的解决方案,避免了矛盾的激化。

最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提高了社会治理的效能。社会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各个方面的问题。矛盾纠纷是社会治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就会影响整个社会治理的效果。通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相关部门可以利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矛盾纠纷,提高了社会治理的效能。例如,在交通管理中,可能会涉及到交通事故纠纷。通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相关部门可以依法调查事故责任,维护交通秩序,提高了交通管理的效果。

总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依法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提高了社会治理的效能。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应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提高其工作效率和公正性,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作出更大的贡献。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篇二

矛盾纠纷是社会生活中无法避免的问题,而如何有效地排查和调处这些矛盾纠纷,成为了社会治理的重要课题。为此,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首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在排查矛盾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建立专门的矛盾排查机构,可以对社会各个领域中存在的矛盾纠纷进行全面调查和了解。例如,在农村地区,由于土地流转和农民工返乡等原因,可能会引发土地纠纷和劳动问题。通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相关部门可以派员深入农村地区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农民的利益诉求和问题症结,为制定解决方案提供有力的依据。

其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在矛盾调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建立矛盾调处机构,可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专门调处。例如,在城市社区中,可能会存在居民之间的邻里纠纷,如噪音扰民、共用设施使用不当等问题。通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社区工作人员可以及时介入,进行调查和调解,帮助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矛盾,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最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在社会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矛盾纠纷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可以提高社会治理的效能。例如,在教育领域,可能会存在学生和教师之间的矛盾纠纷,如学生违纪和教师批评不当等问题。通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学校工作人员可以及时介入,调查矛盾的实质和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矛盾,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提高教育治理的效果。

总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的建立对于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它在排查矛盾纠纷、调处矛盾纠纷和提高社会治理效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应继续完善这一制度,提高其工作效率和公正性,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篇三

  工作宗旨:

  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文明,定期排查、及时发现并化解校园内教职工及家属之间、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各类矛盾纠纷,消除各种不安全、不稳定、不文明的因素,创安全、稳定、文明、和谐、团结的校园。

  工作要求:

  1、学校各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在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小组领导下进行,小组成员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责。

  2、定期排查校园内各类矛盾纠纷,建立领导小组——各处室组——班级之间信息双向反馈的畅通渠道。

  3、排查调处矛盾纠纷要遵守预防为主、发现调处为次的原则,以说明教育为主要方法,以团结、安全、稳定为出发点。

  4、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不推诿,谁先知道谁负责,重大问题上报校党委、校委会研究处理。

  5、无论是定期排查,还是问题的发生及处理都要及时、真实地做好记载并做好归档工作。

  6、每月对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汇总,填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月报表,供各级领导和学校检查。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篇四

  学校要按照“抓早、抓少,抓苗头和小事不出校、大事不出局、矛盾不上交”的要求,准确掌握本区域社会动态,定期排查、研究、分析并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处理各种不稳定的因素,学校政教处每月排查两次,每月将情况上报教育局。

  主要内容:

  1、学校因招生、收费、特困学生就读等问题产生的矛盾纠纷。

  2、校内因内部改革、教师职称评聘等产生的矛盾纠纷。

  3、学生意外伤害的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4、学校职工家庭引发的矛盾纠纷。

  5、本区域有可能引发集访、超级上访和其他引发的矛盾纠纷。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篇五

  一、学校矛盾纠纷排查是指学校对本单位的内部矛盾和纠纷,依法进行排查、调解和处理的非诉讼活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由学校领导、政教处或工会负责并实施。

  二、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坚持“预防为主,防微杜渐,依法处理,避免激化”的方针。

  三、坚持每月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对学校出现的矛盾纠纷应认真分析出现的原因,认真协调处理。

  四、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坚持“从下到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生之间矛盾纠纷先由班主任、当事教师负责调处,调处无效者上报政教处调处。对未成年人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应由其监护人代理。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家长、教师与教师(家属)、教师家庭矛盾纠纷,先由政教处或工会调处,必要时交由学校领导出面调处,学校领导调处无效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五、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政策为准绳。法律和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可依据法理、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社会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六、矛盾纠纷的调解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违法给予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处罚。

  七、对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如因报告不及时,贻误时机,造成社会不稳定的,要坚决追究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篇六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保障全体师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稳定,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指学校对本单位的内部矛盾和纠纷,依法进行排查,调解和处理的非诉讼活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由政教处负责并实施。

  第三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坚持“从下到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生之间矛盾纠纷先由班主任协助,当事教师负责调处,调处无效者上报政教处调处。对未成年人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应由其监护人代理。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家长,教师与教师(家属)、教师家庭矛盾纠纷。先由政教处调处,必要时交学校调处。

  第四条: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坚持“预防为主、防微杜渐,依法处理,避免激化”的方针。

  第五条:相关部门和各班都要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记录”,并将排查调处结果随时上报政教处。

  第六条: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政策为准绳。法律和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可依据法理、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社会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第七条:矛盾纠纷的调解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违法给予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处罚。

  第八条:经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未成年人监护人)签字或者盖章和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九条:依据有关规定,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达成生效之后,如有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纠纷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十条: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调处中如达不成调解协议,调解人员应当告知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诉论权利,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第十一条:在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尊重调解人员;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不得顶撞调解人员或无理取闹;

  (五)明理法高姿态,提出合理化要求;

  (六)自觉履行调解达成的协议。

  第十二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镇政府、派出所领导下进行,学校各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矛盾调处部门(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了解师生及其它反映,贴近师生生活实际,及时掌握相关动向,千方百计将各种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政教处要制定出年度和学期矛盾调处工作计划,学校要定期召开会议专门研究矛盾调处工作,期末要对矛盾调处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并书面向有关部门汇报。

  (三)积极完成政府或其它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矛盾调处任务。

  (四)已发生矛盾纠纷,不管当事人是否报告或申请,调解部门(人员)都要主动进行调处。

  十四条:学校对在矛盾调处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矛盾纠纷调处,在矛盾发生两周内必须处理终结,较复杂或跨校矛盾纠纷报请相关部门协助调处,但必段在两个月内处理终结。

  第十六条:已确定为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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