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篇一
劳务分包是一种常见的劳动力供应模式,它为企业提供了灵活的劳动力解决方案,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管理上的挑战。为了有效管理劳务分包,企业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首先,劳务分包管理制度应明确劳务分包的目标和原则。劳务分包的目标是提高企业的灵活性和效益,同时保障劳务分包工人的权益。劳务分包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合理和合法。
其次,劳务分包管理制度应明确企业和劳务分包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应对劳务分包过程中的工作安排、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等问题负责。劳务分包公司应负责为企业提供合格的劳务分包工人,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劳务分包管理制度应明确劳务分包工人的权益保障措施。劳务分包工人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资、福利和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劳务分包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工资支付和劳动保护制度,确保劳务分包工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劳务分包管理制度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企业应定期对劳务分包工作进行评估,包括劳务分包工人的工作质量、工作态度等方面。同时,企业应加强对劳务分包公司的监督,确保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
第五,劳务分包管理制度应注重员工培训和管理。企业应为劳务分包工人提供必要的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素质。同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劳务分包工人管理制度,包括考核、奖惩等方面,促进劳务分包工人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劳务分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劳务分包工人的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可以提高劳务分包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劳务分包工人的稳定就业。同时,劳务分包管理制度也可以防范劳务分包工作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维护企业和劳务分包工人的合法权益。
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篇二
劳务分包是一种常见的劳动力供应模式,它为企业提供了灵活的劳动力解决方案,但也存在一些管理上的挑战。为了更好地管理劳务分包,企业应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首先,劳务分包管理制度应明确劳务分包的范围和条件。明确劳务分包的范围,包括哪些岗位可以进行劳务分包,哪些岗位不适合进行劳务分包等。同时,制度应规定劳务分包的条件,包括劳务分包公司的资质要求、劳务分包工人的技能要求等。
其次,劳务分包管理制度应明确企业和劳务分包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应对劳务分包过程中的工作安排、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等问题负责。劳务分包公司应负责为企业提供合格的劳务分包工人,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劳务分包管理制度应明确劳务分包工人的权益保障措施。劳务分包工人应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资、福利和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制度应规定劳务分包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工资支付和劳动保护制度,确保劳务分包工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劳务分包管理制度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企业应定期对劳务分包工作进行评估,包括劳务分包工人的工作质量、工作态度等方面。同时,企业应加强对劳务分包公司的监督,确保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
第五,劳务分包管理制度应注重员工培训和管理。企业应为劳务分包工人提供必要的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素质。同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劳务分包工人管理制度,包括考核、奖惩等方面,促进劳务分包工人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劳务分包管理制度,企业可以更好地管理劳务分包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保障劳务分包工人的权益。这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劳务分包工人的稳定就业和提升。同时,制度也可以防范劳务分包工作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维护企业和劳务分包工人的合法权益。
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篇三
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公司坚持以本制度来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务分包合同。
一、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劳务作业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承包人不得将所承接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
第二条 劳务作业招标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直接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订立。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
第四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人、承包人的单位全称;
(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三)合同工期以及调整的要求;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
(六)劳务作业内容变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
(七)施工现场及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八)临时性用工、停工、窝工的确认方式及补偿,根据双方施工现场管理约定进行罚款的标准和确认程序,材料保管责任;
(九)劳务作业验收的条件及程序;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发包人、承包人联系方式,以及发包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五条 本市推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 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 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维修保证金的内容。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计算方式时,可以选
择固定合同价款、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四种方式选择其一计算。
发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用“暂估价”方式约定合同总价。
第八条 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计算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价规范、工作内容、调整因素等。
第九条 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括工人工资、管理费、劳动保护费、各项保险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文明施工及环保费中的人工费、利润、税金等。
第十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时应当对下列有关合同价款内容明确约定:
(一)发包人将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的,正负零以下工程、正负零以上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等应分别约定;
(二)工人工资、管理费、工具用具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等应分别约定;
(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应当明确材料费总额,并明确材料费的支付时间、方式;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应明确约定,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工作量的审核时限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限。审核时限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月劳务作业量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
日;支付时限从完成审核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日。
第十二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劳务作业验收的时限,以及劳务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的时限。
二、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
第十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采用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合同主体名称、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在京施工人员信息等。
第十五条 发包人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
(二)在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
(三)未进行身份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实行劳务作业招标的,提交中标通知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劳务分包合同中涉及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劳务分包合同工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发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并签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在京施工人员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变更人员信息。
第十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解除协议签订前,发包人不得允许其他承包人进入现场对此范围内的劳务作业进行施工。
三、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自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之日起至该劳务作业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之日止,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进度情况,于每月25日前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上个月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等合同履行数据。
发包人可以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承包人填报的合同履行数据进行查询,如认为存在异议,应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拒绝更正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据实反映。
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篇四
1.所有分包必须持有合格的施工资质手续。
2.进场后在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办暂住证、健康证、就业证。
3.所有分包人员必须随时持有身份证,凭身份证办理所在项目部统一格式的现场施工人员胸卡,胸卡加盖项目部公章有效,人员离开工地时,胸卡收回。
4.分包进场后,三天内将建委备案花名册、身份证、暂住证、复印件、管理人员名册及岗位证书复印件报项目部备案。
5.分包单位必须设置与项目部相应的劳务管理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劳务人员管理职责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凡跨省市用工的分包,必须与所用工人签订单体合同
8.所有分包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规定、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人员工作,对本队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负责。
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篇五
1.总则
为了加强对工程分包的管理,使所选择的劳务、工程分承包方能满足本公司的要求,以确保整个工程质量和进度,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含外地项目公司)所有工程需要分包的劳务和工程分包项目。
3.职责
(1)公司负责劳务、工程分包的招、投标及组织项目部、工程部、质安部调查、评审、推荐合格分承包方的工作。
(2)经营部负责劳务、工程分包合同的编制和解释工作。
(3)审计科负责劳务、工程分包报价书的编制和劳务、工程分包结算的审计工作。
(4)工程部、质安部负责劳务工程技术、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考评、推荐合格分承包方及开标工作。
(5)财务部负责劳务、工程结算付款比例控制及参与开标工作。
(6)项目部负责提供工程分包招标计划及对签约的劳务、工程分承包方现场施工进行综合管理,并参与对劳务、工程分承包方的考评、推荐工作。
4.工作程序
(1)劳务、工程分承包方的信息收集。在各工程项目合同签订(或项目部组建)后三日内,公司派员(或与项目人员)以合法有效的方式,向当地已快完工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各相应劳务班组、人员传递工程所需的劳务班组信息,以广泛收集当地劳务班组的相关信息资料。
(2)劳务、工程分承包方的考察评价。在收到劳务班组报名后三日内,建材公司组织项目部等有关部门人员,对其进行考察、评价、筛选,查其目前实际施工项目与其签订的分包合同及现场施工质量、能力、交工期、能否及时退场、信誉情况等等,填写《劳务、工程分包方资格调查表》、《劳务、工程分包方主要业绩调查表》,推荐合格分承包方,原则上每一分项工程选择3~5家合格分承包方,报总经理审批后,公布《合格分承包方名册》。
(3)劳务、工程分承包方招标书编制。劳务、工程分承包方招标书由公司汇总编制。其中,工程分包合同由经营部提供,报价书由审计科提供,其他与工程相关的特殊内容由项目公司(项目部)提供。
(4)劳务、工程分承包方的招、投标。在项目公司(项目部)组建后二日内,须填报《xxx项目劳务招标计划表》,经工程部审核后,由公司按《合同分承包方名册》进行工程分包招、投标的组织实施:
①劳务、工程分承包方按招标书内容进行投标。
②公司收标后二日内,即组织工程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开标,并将开标记录及推荐中标候选单位的结果,报总经理审批后,由项目分公司(项目部)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经总经理签批后执行。
(5)如需从《合格分承包放名册》以外的劳务公司(班组)选择投标方,项目公司(项目部)应将事先收集到的劳务公司(班组)资料随《xxx项目劳务招标计划表》一并传至公司,相关部门将应急评价,确认其是否为合格分承包方。
(6)不招标项目,由项目部提出不招标申请报告,并由其选择队伍,同时俯有关报价资料传至公司审核,经总经理批签后执行。
(7)劳务、工程分承包方的管理和考评。
①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对劳务、工程分承包方实施综合管理,并定期考评。
②各工程分包项目完成后,项目部对各劳务、工程分承包方进行评价,评价记录报公司存档,作为该合格分承包方年度评审的依据之一。参加管理评审的部门接到通知后,应提供在会上汇报的有关评审资料,并于5日内写出书面,交质安办。
③公司等相关部门协助项目部对劳务、工程分承包方进行管理,并处理相关问题。
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务用工在公司定员定编的前提下,坚持按照“以岗选人,宁缺毋滥”的原则,努力提高整体绩效。
第三条公司鼓励项目部对一些成建制的活动实行劳务分包,选有资质的单位或由分包人挂靠法人实体签劳务分包协议。
第四条办制度用于公司所有劳务用工。
第二章工程(或期任务)劳务分包
第五条各单位工程施工要采取劳务或工程等多种合作形式,如沥青前场摊铺、沥青拌和场生产、板梁预制、拌和料运输、起重班组等。要与有资质的正规单位合作,并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必须明确其所用人员不和公司或项目部发生或存在劳动关系,是分包单位人员或承包人个人雇佣,承包费用不得以工资表形式出现。
第三章劳务用工管理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劳务用工指集团内各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承包用工(劳务发票人员)、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条使用程序
(1)各项目经理部、分子公司需使用劳务工,由项目经理部、分子公司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劳务用工申请(包括工作任务、人员数量、性别、年龄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员到岗时间等方面内容)。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协助办理用工手续,然后进行统一调配;
(2)特殊情况下,如需紧急使用的劳务工,应由项目经理部、分子公司负责人事先与人力资源部电话联系商定,并补办劳务用工申请手续。
第八条劳务用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审批,各部门必须在公司核定的劳务用工控制指标内申请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标雇用、安排劳务工,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劳务用工进行检查,凡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部门,发生劳动纠纷的,公司追究相关人责任,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经理(项目经理)承担。
第九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用工相关规定,不得再出现随意用工、隐性用工行为,同时将用工情况纳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日常检查督查范畴。各单位人员进出,必须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条劳务工在本公司工作期内,由用工部门负责其教育和管理,在用工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如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及有关部门,协议期满,用工部门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办理清退手续。
第十一条对于进入生产场所工作的劳务工,用工部门必须会同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须指派一名正式员工负责领导其工作,经常检查、督导和纠正其不规范操作和不安全行为,必要时可宣布停止其工作。
第四章劳务派遣用工
第十二条下列工种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实行劳务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