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推荐6篇)

时间:2016-06-03 04:35:1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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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篇一

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获得相应医疗、护理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为了确保工伤保险能够有效运行和管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以规范和监督保险的实施和运营。

首先,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明确了参保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法规,工伤保险适用于所有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工等。同时,参保劳动者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年龄、工龄和身体健康等。这些规定的制定,旨在确保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和公平性,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其次,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规定了保险费的征收和使用。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政策,用人单位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些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工伤保险的医疗、护理和经济补偿费用。为了确保保险费的合理征收和使用,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规定了具体的征收和使用程序,加强了对保险费的监督和管理。

此外,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还规定了工伤认定和赔付的程序。当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确定是否符合工伤保险的赔付条件。工伤认定的程序包括劳动者报告、用人单位报告和社会保险机构的认定等。一旦工伤认定通过,劳动者就有权获得相应的医疗、护理和经济补偿。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规定了赔付的金额和方式,并加强了对赔付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劳动者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

最后,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还强调了保险基金的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伤保险基金是用于支付工伤保险费用的资金来源,需要进行专门管理和投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规定了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和投资方式,加强了对保险基金的监督和风险防范。这些措施旨在保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保证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制度安排。通过明确参保范围和条件、规范保险费的征收和使用、规定工伤认定和赔付的程序,以及加强保险基金的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能够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保障和补偿。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篇三

  1.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本单位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

  3.职责:

  3.1.本制度由安全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3.2.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3.3. 安全办公室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3.4. 安全办公室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3.5.行政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3.6. 财务部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4.管理内容

  4.1.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4.2. 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管理条例执行。

  4.3.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安委会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4.4.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安全办公室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4.5. 事故后安委会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4.6. 相关记录永久保存。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篇四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关于新职工入职后的各项事宜规定:

  1、新职工入职时,上交二代身份证复印件2张(无二代身份证的职工开据户籍证明)和上交3张彩色一寸照片,上交公司人事行政部。

  2、若员工入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对员工所处岗位的危险所在有及时提醒和说明的义务。

  3、公司人事行政部将于每月15号前将上月新增转正员工的资料整理交至社会保障局参保。

  4、新入职人员应在入职时在人事行政部领取并签订劳动合同,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统一交至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劳动合同认证。

  五、关于职工离职后有关事宜的规定

  1、职工擅自离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未按时将离职人员名单上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车间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应承担离职人员每人每月缴纳保险所损失的费用,并在全公司通报批评。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将不定时的对车间职工人数进行清点,清点过程中,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弄虚作假、隐私舞弊的,每发现一次将扣除该部门负责人员一定数目的罚款,并全公司通报批评。

  4、公司人事行政部部于每月15号前将离职人员的名单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除保险。

  5、职工合同期限届满后离职的,合同解除;合同届满后继续任职的,及时通知其续签劳动合同。

  六、关于职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的规定

  1、职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任何意外,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应在12小时之内及时上报人事行政部部办理各项保险事宜。

  2、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或受伤员工本人未对工伤进行上报的,因工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承担。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应及时将工伤人员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七、办理工伤保险所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病例、药费报销单、诊断证明

  4、单位事故报告

  5、车祸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7、 2个人的证言证词(叙述当场事故过程)

  8、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篇五

  根据《劳动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落实强制性职工工伤保障,分散企业风险损失,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职工工伤保险、保障制度,完善员工工伤保险管理。

  二、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为全员职工缴纳足额工伤保险费。

  三、企业应确保受伤员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企业应收集下列资料:

  1、保险评估、年费及反回资料;

  2、索赔事件资料;

  3、已发出赔偿资料。

  五、企业应对下列费用进行调查:

  1、保险费用;

  2、有保险时的损失费用;

  3、无保险时的损失费用。

  六、管理部门及职责

  职工工伤保险由企业工会管理,并指定负责人负责工伤保险相关事项的协调同、资料收集和费用调查工作。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篇六

  为了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开工前,公司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文件)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花名册》(一式二份)。填写时,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注明施工期限。

  二、对企业中流动频繁的人员,缴费标准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xx%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程中标后,应将建设工程项目应缴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

  三、对企业中相对稳定的人员,以企业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职工工资总额的xx%缴纳。

  四、工伤医疗。

  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接受治疗,确因医院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必须在3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出院结论(病历)报告、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医疗费用单据和处方等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报医疗费用。

  五、工伤待遇。

  1、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自受伤之日起一月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

  对不符合定期领取相关工伤待遇或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与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参照《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执行。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享受待遇。

  5、职工的缴费工资统一按年定额缴费基数执行(今后随社平工资适时调整),其工伤相关待遇按此基数赔偿。

  六、相关要求。

  公司在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的,需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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